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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一次會議1日表決通過了關於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、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。
  解釋明確,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:
  (一)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;
  (二)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;
  (三)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。
  據瞭解,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對民法領域的法律作立法解釋。立法解釋是立法機關對某一法律規範進行解釋,與法律具有相同的效力。
 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據新華社、《山西日報》等   (原標題:三情形子女可不隨父母姓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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